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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各类休假及薪酬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9-04-02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院的管理,确保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各类休假及薪酬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3天)、春节(7天)、清明节(3天)、五一劳动节(3天)、端午节(3天)、国庆、中秋节(7天)、青年节、妇女节(各半天),放假期间发全额工资,假期值班人员可安排调休,实际放假时间按学院通知执行。

二、暑假与寒假:

每年寒、暑假根据学院的安排放假4--7周,放假期间上班人员可按考勤发放全额工资,放假休息人员可按工资额的60%发放。放假期间学院交给有工作任务的经领导批准可按上班对待。

三、公休假

我院每星期天为公休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因工作需要在星期天值班或加班的,一般可由本部门安排调休,确不能安排调休需报加班的应经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须向本部门领导请假,以便调整安排工作。请假七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各处室、各二级学院负责人须向院领导请假。

事假不核发工资。

五、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请病假在一个月以内的,凭医院证明可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病假超一个月的,按运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给生活费。

六、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享受七天的婚假,工资照发,超过七天的按事假对待。达到晚婚年龄的可给予15天的婚假,工资照发,超过15天的按事假对待。

七、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去世,学院可准七天丧假,工资照发,超过七天的按事假对待。

八、产假

女教职工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可给三个月产假,第一个月工资全额发放,第2--3个月工资按全本人工资的60%发给。超过三个月的按事假对待。

九、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的,在规定的工伤医疗期间,工资全额发给,超过工伤医疗期的,按病假计发工资。

十、旷工

凡旷工、旷课的教职工,时间在半日内的,扣发日工资的150%,时间超过一天的,扣发日工资200%,旷工、旷课三日以上者,扣发日工资300%,旷工在七日以上的予以除名。

以上规定,待院领导讨论通过后执行。

人事处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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