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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运城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11-03-26 浏览次数: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试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程

第一节 缴 存

第一条 单位应当持设立文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样表。

第二条 单位如实、详细填写《住房公积金汇总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由中心(管理部)审核无误后,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

第三条 单位应于每年7月份向中心(管理部)申报缴存基数及比例,由中心归集科(管理部)核定后在本年度内执行(本年7月—次年6月),单位应当于每月发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中心(管理部)。

第四条 单位缴存金额不变的,可直接办理缴存,如有新增开户、转移、封存、销户等情况,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再办理缴存,中心(管理部)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汇缴单。

第五条 单位因各种原因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再办理补缴,并由中心(管理部)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补缴单》。

第二节 转 移

第六条 单位或职工在以下情形发生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需持调出、调入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中心(管理部)为其出具《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一式四份。调出、调入单位、中心归集科(管理部)、财务科各留存一份。

2、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应当补缴所欠部分再为其办理转移。

3、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的,需持合并、分立、撤销文件及职工花名册到中心(管理部)办理转移。

第七条 职工调出本市的,需持单位证明办理销户手续,由职工原单位负责转移至职工新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节 封 存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但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又无托管单位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之日起30日内,凭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手续。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封存户内的职工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及转移手续。

第四节 年度结息、对账

第十条 每年6月30日,中心(管理部)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结息。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息,当年归集的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应于每年七月份到中心(管理部)领取结息对账单,如对账单上的单位名称、职工姓名、缴存余额等缴存信息有错误的,缴存单位应在拿到结息单30日内持单位证明办理核实更正手续。

第五节 缓 缴

第十二条 单位无力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缓缴申请书到中心(管理部)申请缓缴。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缓缴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节 罚 则

第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中心(管理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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